(斗湖廿四日讯)姐夫与小姨贩运沙布一百廿五点零八公克,因超过法律顶限五十公克理应判问吊至死,今天他们因控方修改控状幸运逃过死罪,被判坐牢十二年。
此案由副公共检察司杨锦祥主控,沙巴砂拉越高等法庭司法专员史提文张聆审,此案开庭审讯多日今日终结案,下午四时下判。
他们共同贩运沙布,触犯了一九五二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强制性问吊至死。
经修改控状后,她抵触了一九五二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第324项,可以在同法令第39A(2)(r)条上下被判刑,最高刑罚终生监禁或最少五年或被鞭打最少十次。
被告阿兹鲁宾阿明奴拉,五十一岁及小姨美乐娜宾蒂哈兹鲁,三十二岁,皆是菲律宾人,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时在斗湖阿拔士路五哩京那甫丹共同贩运一百廿五点零八公克沙布被捕。
副公共检察司杨锦祥在庭上陈情时说,上述日期斗湖警方肃毒局主任薛阿兹哈宾薛奥玛助理警监接获可靠线报,下午二时率领数位下属到阿拔士路五哩京那甫丹商店一带埋伏观察,他们看到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牵着一小童的手,一起由京那甫丹村往商店方向行来。
当时女子〔次被告〕手中持着一个黄色胶袋,他们行到一间商店角头处,警方看见次被告移交该胶袋予一男子〔第一被告〕然后他们继续行走。
警方迅速展开逮捕行动,他们发现了警方拔腿而逃,第一被告将黄色胶袋抛开,警方逮捕第一被告后,警方要求第一被告打开警方捡回的黄色胶袋掏出内里物品。
第一被告由胶袋内取出一个黑色胶袋,内里还有四个胶袋里面装的是晶状疑是沙布的物品。
另外,第一被告在袋内还取出粉红色、橙色儿童装,短裤及爱文牌产品目录和写有爱文名字的盒子。
警方继续寻找逃逸无踪的第二被告,最终在一间茶室厕所内寻得躲在内里的第二被告与小童。
警方逮捕第二被告连同小童三人一起带返警局作深入调查。因为人证物证都齐全,经过冗长审讯,两名被告表示认罪,结果主控官修改控状,逃过死罪。 |